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0221
臺中(二)字第1000022382C
訂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部  長 吳清基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與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適用於國民小學語文學習領域之英語課程。
三、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大學)擬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一覽表,應依本部訂定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如附表一,以下簡稱本對照表)及本要點規劃辦理,並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四、 各大學擬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原則如下:
()  應為本部核定培育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並為英語之相關學系所。
()  應瞭解現行國民小學課程綱要之英語教材大綱及能力指標內容,開設之專門課程應具備適切之廣度及深度。
()  專門課程之學分數分為規劃總學分數及要求總學分數二種:規劃總學分數,指各大學規劃供學生之修習總學分數;要求總學分數,指學生應修畢之最低學分數。
()  規劃總學分數以三十四學分至六十學分為原則;要求總學分數應包括必備科目及選備科目二種,且均不得低於本對照表規定之學分數。
()  專門課程應配合國民小學英語課程內容規劃,各科目之採計學分數為二學分至六學分,並不得超過六學分,超過者,以六學分計入要求總學分數;其實際修習學分數應列入專門課程學分表。
()  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者,應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CEFB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五、 各大學擬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應符合下列原則:
()  本對照表未列舉之相似科目,各大學得於規劃說明書中敘明,並經本部審查後核定。
( 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共同課程及通識課程之名稱,不得相同或相似,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六、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採認及抵免,應符合下列規定:
()  「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單」應由各大學相關系所開具。
( 各大學採認師資生於他校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原則如下:
1、 本校已有經本部核定培育之類科,且開授兒童英語與國小英語教材教法課程。
2、 經查驗師資生所提「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確為各大學相關學系所開具,且認定符合任教學科專門課程專業知能。
3、 專門課程之採認、抵免學分之期限及比例,依各校學則或校內抵免相關規定辦理。
4、 共同課程及通識課程不得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5、 推廣教育學分以年度事前報本部核定開辦之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為限,始得採認為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證明書。
七、 各大學新增或修正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應經校級課程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後,檢附課程規劃說明書一式五份(含電子檔)報本部核定;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課程規劃概要:
1、 培育課程名稱: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
2、 參加規劃人員(至少二名)。
3、 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4、 負責培育之相關系所(含主要規劃系所、開課相關系所等)。
5、 相關系所現行之必(選)修科目表。
6、 學校內部審查程序說明。
7、 已核定辦理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有修正者,應附修正理由、修正之專門課程擬訂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本部原核定文件。
8、 其他說明事項。
()  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應包括各科目大綱及現行國民小學英語課程綱要內容之教材大綱或能力指標之對照說明。
()  各 大學擬定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相關規定,應符合師資培育法、各學校學則相關規定及各大學審核與採認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作業規 定,並包括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適用對象、適用時間及學校、學生、教師應注意事項、全校共同事項統一規定等,並得附註於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後。
()  自主檢核表。
八、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經本部核定,各大學應於該表註明本部核定日期及文號後,分送相關單位,並公告於學校網站。

附表一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

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國小教師須取得英語專長 方能從事英語教學

台灣國小師資專業化終於跨出重要一步!為強化國民小學教師的英文教學能力,教育部22日宣布,將逐年分階段推動「國小教師證加註英語專長」制度,2013年8月開始(102學年度),國小教師都必須取得認證才能從事英語教學。
台 灣國民小學「包班制」教學行之有年,許多老師被迫從事非專業科目教學的情況,始終為人所詬病;為了回應各界對教學專業化的要求,教育部決定在不影響現職任 教英語教師工作權益前提下,今年8月起(100學年起)逐步推動「國小教師證加註英語專長」,由目前在校「師資生」先行,然後擴及「一般教師」,最後才全 面推動「國小英語教師」認證。
教育部指出,師資生如果想加註「英語」專長,除了選修「專門課程」至少26學分,在校期間所取得40個教育學分中,還必須包括「兒童英語(2)」及「國小英語教材教法(2)」2個專業科目、至少4學分,也就是說,未來想取得國小英語科教師證必須修讀至少30學分。
除了修讀學分數,教育部也訂出個人「英語能力」的門檻,想加註「英語」專長者,也必須達到CEF架構的B2等級,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水準。
中 教司司長張明文表示,「國小教師證加註專長」制度初期將先從「英語」科先推動,未來會視成效擴及其他領域或科目,希望藉此提升國小專業教學品質。張明文 說:『(原音)我們希望透過這樣一個制度的推動 逐步讓整個國小各個領域的教學 能夠更專業,而且能夠提升他專業的品質。』
關於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教育部已經正式上網公告,提供全國16所適合培育英語師資的師培大學,做為規劃英語課程的依據,今年9月起提供校內師資生選修。